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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知识小课堂
发布时间 : 2023-06-28    文章来源 : 本站


●安全性高:银行合作单位,深耕七年,可上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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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企业开展票据业务需要了解哪些法律制度?
用票企业有必要了解基本的票据法律制度, 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和票据市场秩序。企业相关票据法律规范可分为专门法律制度 和其他法律制度两大类。


一、专门法律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 年通过, 2004 年修正)
我国现行票据法遵循票据基本特性,对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作出全面规范, 奠定我国票据法律 体系的基础。
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 2 号) 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 号)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支付 结算办法》是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两个办法对票据业务办理、 结算纪律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详细管理规定。
3.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 第 2 号)
电子商业汇票是对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和发展, 具有自成体 系的业务规则。目前,电票已经成为票据业务主流,《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是用票企业了解掌握电票业务规则的必学制 度。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 19 号(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
公告要求商票承兑人及时准确披露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信 用信息, 明确了引导、激励和约束机制, 对于加强商票信用体系 建设, 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告同时明确财务公 司承兑汇票的信息披露参照本公告执行。
5.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2022 年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 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办法》立足于商业汇票 业务近年来发展实际, 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 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32 号)
该司法解释对于票据案件的受理管辖、举证责任、票据权利 及抗辩、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是人民法院审理票据 案件的重要裁判依据。


二、其他法律制度
除上述对票据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制度外, 其他法规文件也 从不同角度作出了规定。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票据诈骗罪等多 项涉及票据的罪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9〕254 号) 规定了民间票据贴现无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 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8 号)规定了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等。

问题二: 商业汇票“承兑”和“付款”有什么区别?
票据 “承兑”和“付款”是完全不同的票据行为, 两者在行 为含义、行为后果、行为阶段等方面均存在区别。


一、“承兑”和“付款”行为含义不同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 据行为。
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承兑”和“付款”行为后果不同
承兑行为后果: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 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 任 (《票据法》第四十四条)。
付款行为后果: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 全体汇票债务人的 责任解除(《票据法》第六十条)。


三、“承兑”和“付款”行为阶段不同
承兑行为发生在票据到期前。 定日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 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 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票据法》第三十 九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而言,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 应由付款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付款行为发生在票据到期后。 定日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 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 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 在作出说明后, 承兑人或者付款 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问题三:如何有效设立票据质权?
票据质押融资是常见融资方式,有助于企业盘活所持票据。 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则有效设立票据质权,避免发生争议。


一、票据设定质押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 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 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 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二、票据设定质押的实现方式
当事人设立票据质权,建议首先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 同,明确担保具体事项,避免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 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 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持票人设立票据质权,应当通过设质背书方式实现, 电子商 业汇票设立质权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 根据《票据 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 押”字样。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 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 担保, 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 以该票 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该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电子 商业汇票质押, 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 出质人名称;(二) 质 权人名称;(三) 质押日期;(四) 表明“质押”的字样;(五) 出 质人签章。


问题四:为什么票据贴现要通过有资质机构办理?

一、 票据贴现的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 1996 年 2 号〕)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 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第 4 号) 第五条规定,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 日前, 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第十四条规定,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可以看出, 票据贴现一直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 经营该业 务的前提是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无贷款业务资质的主体开展“贴 现” ,违反了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二、 票据贴现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 取得和转让,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持票人申请贴现, 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 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第三十七 条规定,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 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的出票人、持票人办 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 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 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对直 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
可以看出, 持票人申请贴现的前提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金融机构违规办理贴现的, 将承担相应 责任。


三、 违规开展票据贴现的法律风险
民事层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 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 明确, 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 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刑事层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 人 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 以“贴现”为业的, 因该行为涉嫌犯罪, 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该会议纪要和相关司法实践, 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 的主体以“贴现”为业的,存在刑事犯罪风险。
综上, 持票企业取得票据应当依法合规, 基于真实的交易关 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如需贴现,应通过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机构办理,防止“贴现”行为无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问题五: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旨在向被追索人 证明该汇票未获得付款的事实。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一般由 系统生成,具体内容记载于系统内的票据信息中。


一、什么是拒付证明?
《票据法》规定,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 应当提供被拒绝承 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一般而言, 拒付证明主要有两类, 一 类是承兑人出具的, 即承兑人对持票人提示付款予以拒绝的, 应 依法出具拒绝证明; 另一类是按照法律规定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 法律文书, 即因承兑人破产、被责令终止业务等原因, 导致持票 人不能取得拒绝证明时, 法院、公证机关等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 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于电子商业汇票而言, 持票人通过系统可进 行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两类追索所需的拒付证明分别对应上 述两类拒付证明。


二、如何获取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
在拒付追索情形下, 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证明的相关事项记载 于系统内的票据信息中。具体而言, 当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后, 承兑人应按照电子商业汇票有关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应答; 如商 票承兑人未及时应答的, 其接入机构应按照双方签署的电票业务 服务协议, 代承兑人作出应答。目前,票交所已建立了票据到期 自动拒付机制,对于承兑人未按规定应答、商票承兑人接入机构 也未代为应答的, 系统将变更票据状态为拒付状态, 相关的票据信息、拒付时间等拒付证明事项均记录在系统中, 持票人凭此可 进行追索操作。

问题六: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有什么区别?
根据持票人追索的原因, 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可以分为拒付 追索和非拒付追索,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前提条件不同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拒付 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情形下, 持票人请求 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 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下, 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 的行为。


二、权利行使时间不同
因为拒付追索的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依法在票据到期后提示 付款, 所以拒付追索的行权时间是在票据到期后; 而承兑人破产 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可能发生在票据到期前或之后, 因 此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前或票据到期后发起非拒付追索。


三、拒付证明不同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拒付 追索的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 非拒付追索的拒付证明 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非拒付追索情形下, 相关法律文件 需由追索人线下向被追索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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